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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小心逃债者常用的35种逃债方法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86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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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虚假所有人方法。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第二种:虚假抵押方法。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第三种:虚假债务方法。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第四种:破产逃债方法。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第五种: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第六种: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第七种: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第八种: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第九种:失踪逃债方法。公司频繁变更经营场所但不向工商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种:虚假死亡方法,按我国民法之规定,失踪四年可向法院宣告死亡,主体死亡债务也就灭亡。
第十一种:遗嘱法。通过遗嘱、遗赠将财产转移。
第十二种:继承法。通过虚假死亡方法对财产进行继承。
第十三种: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第十四种:注销方法。通过虚假承诺等将公司注销。
第十五种:自始无效方法。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使双方的合同具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第十六种: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第十七种:恶意转让自身财产方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第十八种: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第十九种:不完全履行合同方法。例如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故意不足额提供货物。
第二十种:迟延履行合同方法。故意拖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种:故意毁约方法。利用违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受到的利益要少,故意毁约不履行。
第二十二种:使担保落空方法,故意签订无效或可撤销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种:重复担保方法。在一个物产上重复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种:利用法律程序担缺陷方法。法律程序解决争议需要时间,利用拖延战术在诉讼结束之前转移财产。
第二十五种:故意使合同不完全法。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手续不齐全,无合同、否认传真件、否认收货人为本单位员工等方法使债权人债权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支持。
第二十六种:利用法院判决既定力方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打个虚假官司,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合法转移财产。
第二十七种:善意第三人方法。我国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证明善意第三人实为恶意第三人举证难度很大。
第二十八种:虚假评估方法。利用价值的不确定故意高估价值。
第二十九种:利用内部人方法。通过给予对方相关人好处费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
第三十种:利用制度不完善方法。
第三十一种:利用司法腐败方法。
第三十二种:利用执行不力方法。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任务重,素质普遍不高,只要使执行员感到执行存在难度,就很容易达到目的。
第三十三种:通过政府干预。
第三十四种:通过地方保护。
第三十五种:通过麻痹债权人贻误战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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