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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情人分手讨要债务合理吗?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51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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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
52岁的范江是我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总。这个人其貌不扬,却很花心,有一个小他18岁的情妇叫顾小敏。
2012年6月,顾小敏的丈夫白建发现了妻子出轨的事,与她离婚,顾小敏净身出户。
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轨的事,联合儿女给范江施压,他不得不向顾小敏提出分手。
顾小敏不同意分手,还说自己为了他把婚都离了,坚决要求范江娶她。
顾小敏说: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给我30万元分手费。范江同意了。于是,范江写下了一张欠顾小敏30万元整,十日内还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条。几个月后,范江给了顾小敏12万元,希望她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扰自己。
2014年5月,顾小敏找到范江,讨要余下的18万元。范江称,自从老婆知道她在外面包养情人后,自己连零花钱都没了,所以根本无钱给她,希望顾小敏放他一马。可是,顾小敏却不依不饶地讨要,最后范江干脆关了手机,连公司也不去了。
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自己的剩余18万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借条有效
接到法院的传票,范江非常生气。他觉得跟顾小敏做情人是你情我愿的事,而且在两人交往期间,自己也没少给她好处,即使分手后,他还给她12万元,她怎么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诸法律,自己是输是赢,还真不好说。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他找到了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的李贤伟主任。
李贤伟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分手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应该不支持顾小敏的诉讼请求。
听到李贤伟律师的分析,范江心里有了底。
去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顾小敏诉称,被告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万元,同时他打了欠条。现被告已偿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范江辩称,原、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从侧面证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累计所有钱款都没超过5万元,因此其根本没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
一审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为,对其作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无异议,虽辩解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另外偿还原告12万元。这一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佐证,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同时,被告虽主张基于原、被告的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其无法否定双方此笔债务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小敏借款18万元,被告范江于2014年4月2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顾小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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