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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收债公司对企业逃废债的后果分析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17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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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内部通报,过去五年,仅700多家逃废债企业就导致银行上千亿元债权化为乌有。打击逃废债已成为当前银行业的重要任务,更是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企业逃废债有什么后果呢?成都收债公司猎豹分析如下。
企业逃废债行为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大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不良贷款高企到了令银行濒临经营破产的边缘;国家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剥离,才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卸下包袱,轻松上市组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让我国商业银行从此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可好景不长,仅仅20余年时间,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悲剧又开始重演,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让人始料未及,甚至有点难以理解:一方面, 现在全社会信用环境已远非当年能比,所有企业诚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现在的经济环境已非当年能比,虽然目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疲软,但各种新兴经济业态及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都有大幅提高。
然而,时至今日企业逃废债现象依然得不到有效遏制,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个因素在作怪:其一,我国经济环境虽发生了变化,但经济治理体制即政府挂帅行政治理的经济主体格局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对经济行政干预的大权没有削弱或没有得到有效约束,让银行与企业难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并在信贷资金遭受风险时企业往往受到政府的庇护,银行很难实施维权措施。其二,银行内部治理结构虽得到了一定改善,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形无神。由此,银行竭力追求信贷高扩张冲动得不到制约,且因内控体系脆弱,信贷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没有被铲除;加之承担一定的政策使命,无法摆脱来自政府方方面面的干预,当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时,银行既显得束手无策,更显得心中没有底气,无法有效阻击企业逃废债行为。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受到严厉打击和相关制裁。若任由这种现象蔓延,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一则会形成一种瘟疫传染效应,银行与企业关系可能会重新交恶,上世纪银行业经营困境有可能重演;二则银行大量信贷资金形成损失或沉淀,使银行无法正常经营,不仅会酿成巨大金融风险隐患,且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其背后无数存款人的利益也就会受到牵连,将给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风险;三则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成了一种气候,不仅让企业相互间形成羊群效应,使全社会来之不易的诚信治理环境丧失怠尽,使整个诚信体系羸弱不堪,更会刺痛银行敏感的神经,使银行更滋生贷款恐惧心理,会加剧畏贷、抽贷、断贷等行为,对中国实体经济振兴和双创经济战略实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显然,企业逃废债行为不打击不行,不遏制更不得了。但从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的数据和采取的措施看,大多把矛盾对准了企业,似乎企业才是逃废银行债务的罪魁祸首,欲把惩罚的板子都打在企业身上,这就有点显失客观和公正了。因为,企业逃废债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十分复杂的,靠企业自身是很难顺利逃废债务的。如上所说,企业贷款受到政府干预,银行不敢不贷;银行采取措施制止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受到政府庇护,银行不敢真正维权;一些银行贷款审批人员在贷款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中饱私囊的行为,使贷款投放失准甚至有意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暗开绿灯。从中国银行业协会通报的相关企业逃废债务案例可窥一斑:江西赛维破产案涉及银行本息200多亿元,在各债权银行强烈反对破产方案时,当地法院强制宣布破产;山西某欠款企业在银行贷款未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反而举报银行违法放贷,这既说明该企业当时就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是在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发放的,等等,这些案例不一而足。
因此,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应综合施策,从政府、银行、企业三方面切入,建立长久有效治理机制,分清原因,分别追责,使各责任主体在企业逃废债务时都能受到有效处罚,从而遏制企业逃废债行为。首先,若由政府干预发放的贷款并形成损失及银行维权时受到政府职能部门阻挠,则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担责,除给予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行政处罚之外,追究其经济甚至刑事责任,彻底消除政府干预贷款现象。其次,企业故意逃废银行债务,则尽快按相关处罚规则向全社会予以黑名单公布断其生路,让其无法立足社会;并将其所有海内外财产进行全部冻结并进行处置,提高破产受偿率,最大程度减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损失。再次,由银行信贷审批人员违规违法操作导致企业贷款损失或逃避银行债务,应加大惩处力度和违规违法成本,一律将相关人员进行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处置则不失公允,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通道才会被真正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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