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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拿着借条去收账被告竟非借钱人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79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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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拿着一张借条原件起诉一名被告称对方赖账,后来又追诉一人收账。到底是借条没写清楚,还是原告告错人了?
原告:当时没看清借条就签字
原告王某日前来到湘桥法院,起诉称被告黄某用借条骗他借钱,在2011年11月28日,被告黄某因周转需要向其借了现金5万元,并掏出预先写好的《借条》交其存执。当时自己未认真查看《借条》内容,就在上面签字并借出了5万元。后来王某向黄某催讨借款遭到坚决否认,此时才发现《借条》内容显示的是袁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内容是今借到黄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袁某2011.11.28。王某向黄某追收账务未果,双方协商不成还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报警处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所欠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被告黄某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有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黄某承认曾多次介绍自己的朋友袁某向王某借款,并作为袁某的担保人,但2010年8月后就没有介绍袁某向王某借款了。黄某称对2011年11月28日袁某向王某借款一事不知情,袁某也没有欠自己借条所写的款项。
被告:拒绝为朋友当担保人去借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王某申请,法院追加袁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原告王某及被告黄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承认5万元是借给黄某的朋友袁某,并且是袁某拿事先准备好的借条给自己;被告黄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承认2011年11月27日袁某曾要求自己再次去做担保人向王某借款,但遭到自己拒绝,同时也听说袁某隔天有自己去找王某借钱一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王某提供的《借条》内容及黄某、王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陈述内容看,不能证明黄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且黄某对该借款予以否认,故法院对王某要求黄某偿还本案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从《借条》内容看,借款人为袁某,又结合黄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黄某表示对借条借款一事不知情、袁某没有欠其借条所写款项的陈述,法院推定《借条》原件持有人王某为借款的债权人,对袁某所立《借条》借款系袁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王某要求袁某付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借款的诉求,同时判令另一被告袁某付还其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注意格式规范,务必要具体写清楚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同时还要准确写清楚借款的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内容,以免因表述不明确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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