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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债务人如期不还,第三人替其还”,第三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1491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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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吴建国的养鸡场遭遇了火灾,损失严重。经过一个月的整修,吴建国决定重新购进一批雏鸡。但是由于火灾中所受损失严重以及修理养鸡场的巨大开支,购进雏鸡的费用还没有凑齐。于是他找到杨振涛想借5万元现金。杨振涛同意借钱,但前提是吴建国要找个保证人对债务进行担保。于是吴建国便找其姐夫张平安做保证人,并与杨振。涛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约定若吴建国如期不还欠款,则由保证人张平安承担。祸不单行,在眼看要出鸡时,吴建国养的鸡得了鸡瘟,1万多只鸡几乎全部死光。借款合同到期后,吴建国无力偿还借款。于是杨振涛找到张平安,要求其承担偿还5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张平安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他是属于一般保证,杨振涛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吴建国,才能找其要求偿还借款。因此,他拒绝向杨振涛偿还借款。杨振涛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张平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收账公司认为,吴建国与杨振涛之间的借款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被告张平安对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并在保证协议中约定若吴建国如期不还欠款,则由保证人张平安承担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判决支持杨振涛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如期不归还借款时,保证人愿替其归还,此时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人又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以上两种形式的保证责任是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顺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在法律效果上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所谓一般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 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的责任承担,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一般保证方式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保证方式还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往往并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按时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那么,在约定保证方式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l)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这是因为不能履行债务中包含了一个基本的意思就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则没有这种含义在里面。具体到本案来看,在张平安与杨振涛的保证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张平安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若吴建国如期不还欠款,则由保证人张平安承担。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张平安对吴建国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吴建国到期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下,杨振涛可以直接要求张平安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杨振涛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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