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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400万炒股仅剩20万 借款人告炒股人索要损失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1829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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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这十字箴言当下每个股民都能倒背如流,而对原告刘女士和被告赵先生来说,却是400万元股本仅剩20余万元的惨痛经历。原告刘女士以被告赵先生拖欠借其用于炒股的股本400万元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366余万元。4月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炒股失败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刘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刘女士经赵先生劝说,在国信证券网店开立证券帐户,先后存入350万元,交由赵先生操作炒股,期间共盈利50万元。2007年11月29日,经双方约定,该400万元系由刘女士借贷给赵先生,赵先生保证于2008年8月31日前还清。2008年1月20日,赵先生又向刘女士出具借条,再次承诺向刘女士借款390万元(2008年9月归还10万元)将于2008年10月31日前还清。2008年9月23日,赵先生将所持全部股票抛售,仅获现金23万多元,尚欠36万多元。因系借款给赵先生炒股,理应由被告偿还。期间,赵先生拿该资金先是炒南航权证,亏损后继而炒股票。 赵先生对刘女士的陈述却不予认可,其称实际上是刘女士委托赵先生进行炒股,并不存在借贷的事实,而是朋友间的无偿委托。现造成这么大的亏损是全球金融危机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由原告刘女士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和损失。同时,赵先生认为,刘女士主张的借款一直存于以刘女士自身名义开立的股票帐户中,并未交付给他,刘女士也能够看到股票交易的情况。赵先生说曾经数次提示过刘女士操盘的风险,但苦于没有证据。在代其买卖股票期间,赵先生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保证收益的“保底条款”,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证券投资规律,应属于无效。结合以上几点,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赵先生书写的《借条》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8年1月20日向刘女士本人借现金390万元整,将于2008年10月31日还清。”赵先生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其称是迫于当时股市亏损和刘女士给其的巨大压力所写。为证明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委托关系,赵先生向法院提交其本人书写的《协议》,主要内容为“本人负责刘女士的股票帐户操作,在2008年8月31日前结算帐户余额,保证此帐户余额400万元整。如不足400万元,将以个人资产补足。”当法官询问赵先生为何在《协议》中以个人资产向刘女士做出担保时,赵先生解释说该承诺是迫于原告的压力做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为无效。 刘女士对赵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其向法庭提交了双方手机短信,显示赵先生多次向刘女士提到“包赔”、“亏的钱我补”、“我不会赖账”等内容,当法官就此内容对赵先生进行询问时,其解释为刘女士当时情绪非常激动,是为了安慰她才发的。当法官问及赵先生的职业时,其称是某基金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而对权证操作中多次“高买进低卖出”的行为,赵先生解释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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