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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
黑车司机为逃避检查导致他人死亡 |
来源:伊春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1845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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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一名黑车车主兼司机,以每人70元的价格从南充非法搭载4人前往成都, 路遇检查时, 强行撞开执法车辆逃逸。在逃逸途中,该司机逆向行驶撞倒一辆摩托车, 造成一死一伤。昨(1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黑车车主薛灵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月16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非法搭载4人去成都
现年36岁的薛灵,系阆中市人。薛灵曾在外地开了多年车, 后来在成都做了几年小本生意。2014年,他购买了一辆轿车,此后一直在阆中和成都之间非法营运———跑“黑车”。
2015年12月9日晚上,薛灵到顺庆区女朋友梅蕊家做客,次日上午,他决定从南充载客去成都。12月10日上午10时许,薛灵驾驶轿车,来到南充火车站附近,将车停下后,他到火车站广场上, 叫来了两男两女4位到成都的客人, 议定每人70元。4位客人上车后,他将车开往嘉陵区,准备沿成南高速公路去成都。当车行至嘉陵区火花路红绿灯路口时,恰遇红灯亮了,就在薛灵停车等待绿灯时,被执法人员叫停,让其接受检查。
不顾乘客一路亡命奔逃
但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 薛灵害怕受到处罚,却迟迟不愿下车接受检查。薛灵想到自己开车多年,技术不错,决定甩脱执法人员,逃避检查和处罚。于是,他冷不防启动汽车,加大油门向执法车旁的空位驶去。不巧前面有一辆三轮车挡住了薛灵的去路,薛灵又猛打方向盘向后倒车,撞上执法车左侧的保险杠,把执法车撞开后,薛灵向后倒行了10多米,然后驶上人行道,沿人行道逆向快速逃逸。
“你快停下!你快停下!”坐在车上的4名乘客吓得大惊失色, 都高声呼叫薛灵快把车停下,但他却毫不理会,逆向行驶到陈寿路与长城北路交界处的红绿灯路口后,薛灵右转进入长城北路, 一路狂奔驶至顺庆区滨江大道上。
途中薛灵一路闯红灯,高速前行,有几次险些撞上其他车辆。
不计后果乱窜酿大祸
当薛灵行驶至顺庆区滨江大道四段与南门北街交界处的红绿灯路口时, 他想左转进入南门北街, 便快速从滨江大道右侧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驶入十字路口, 就在驶上机动车道时, 将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 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倒在了地上。 这时一辆大货车从顺庆往嘉陵方向行驶,薛灵怕再次出事故,便将车开到距事发现场100多米的南门北街路边停下, 并赶到事发现场查看情况, 见从摩托车上倒下来的两位身上流着血,薛灵便报了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介入,被薛灵撞倒的两位老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12月14日,李笑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笑林因车祸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其妻杜花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交警后认为, 薛灵在此次事件中故意撞击执法车辆后驾车逃跑, 在逃跑过程中又与其他车辆碰撞, 其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交通事故;与李笑林摩托车发生碰撞一事,薛灵应承担全部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薛灵为逃避执法检查,故意撞击执法车后驾车逃跑,逃跑途中在非机动车道上高速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薛灵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 可从轻处罚。2016年8月16日,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薛灵有期徒刑12年。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律师雷震:交通肇事罪(以下称前者)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称后者)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前者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后者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和病毒血、 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前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前者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后者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前者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后者处罚最高刑为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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